网上有关“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鉴定结果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鉴定结果要成为证据,法院会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证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才能成为证据,那么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怎样审查鉴定书的真伪
在诉讼中,常常遇到需要委托鉴定机关鉴定的情况,律师或者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以此来确认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如果一份鉴定书上述内容不全,那么这份鉴定书肯定存在瑕疵,不能以此鉴定书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如何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1、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 测试 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怎样审查鉴定书的真伪”问题进行的解答,律师或者当事人可以通过审查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鉴定书的真伪。
@2019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法律效力是来源于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
对司法鉴定书的结果不服的怎么处理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意见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意见。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司法鉴定意见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者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必须是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人进行的鉴定,且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则进行鉴定。对于不服司法鉴定的结果的,可以再次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并不是所有进行二次申请的,人民法院都会批准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关于“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磨乐萱]投稿,不代表秒搜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m.ms80.net/ms/8920.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秒搜号的签约作者“磨乐萱”!
希望本篇文章《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秒搜号]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如何审查鉴定书的真伪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依据我国...